法(二)

    通“废”,废弃。按:清吴大澂《说文古籀补》:“古文‘灋(法)’‘废’为一字也。”
《大盂鼎铭文》:“勿法朕命。”按:《诗经·大雅·韩奕》:“勿废朕命。”《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·周师酉郭铭》:“敬夙夜,勿灋朕命。”《管子·侈靡》:“利不可法,故民流;神不可法,故事也。”郭沫若等集校:“金文以‘法’为‘废’者,此两‘法’字均当读为‘废’。”按:法,金文作“灋”。睡虎地秦墓竹简《秦律杂抄》:“为(伪)听命书,法弗行,耐为侯(候)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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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4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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