摽(三)

    通“抛”,抛弃。
《公羊传》庄公十三年:“曹子摽剑而去。”何休注:“已盟,乃摽剑置地,与桓公相去离。摽,辟也。”唐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:“刘兆云:摽,捐也。”《孟子·万章(下)》:“摽使者出诸大门之外。”按:清钮树玉《说文新附字考》引之,谓“并与‘抛’义合。”汉扬雄《百官箴·卫尉箴》:“曹子摽剑,遂成其诈。”《明史·舒芬传》:“芬创甚,几毙,舁至翰林院中,掌院者惧得罪,命摽出之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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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4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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