熯(三)

    通“燃”,焚烧。
《商君书·兵守》:“发梁撤屋,给從從之,不给而熯之。”高亨注:“孙(诒让)说:‘此当作“给徙徙之,不给而熯之。”谓所发撤之材可徙入城邑,则徙之;急卒不及徙,则焚之。’是对的。《国语·晋语》韦(昭)注:‘给,及也。’《广雅·释言》:‘徙,移也。’熯(音然),借为‘燃’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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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4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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