舍(五)

    1.通“赦”,赦免,免除刑罚。按:《正字通·舍部》:“舍,与‘赦’通。”按:清王念孙《广雅疏证》:“舍,与‘赦’通。”
《周礼·秋官·司圜》:“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”郑玄注:“舍,释之也。”孙诒让《正义》:“释之谓免其罪。”《诗经·小雅·雨无正》:“舍彼有罪。”毛传:“舍,除也。”又《小弁》:“舍彼有罪。”唐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:“舍音捨,又音赦。”按:《潜夫论·班禄》引《诗》“舍”作“赦”。《左传》襄公二十五年:“舍之得民。”又:“大史书曰:‘崔杼弑其君。’崔子杀之。其弟嗣书,而死者二人。其弟又书,乃舍之。”又:“君舍有罪,以靖小国,君之惠也。”又宣公十二年:“叛而伐之,服而舍之。”又十五年:“楚子舍之以归。”(《史记·郑世家》“舍”作“赦”。)唐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:“‘舍’、‘释’同。”《管子》:“上必宽裕而有解舍。”注:“解,放也。舍,免也。”《逸周书·玉佩》:“施舍在平心,不幸在不闻其过。”孔晁注:“舍谓赦罪。”《荀子·荣辱》:“内忘其亲,上忘其君,是刑法之所不舍也。”又《议兵》:“服者不禽(擒),格者不舍。”《吕氏春秋·贵直》:“王乃舍之。”注:“舍,不诛也。”《国语·楚语》:“女(汝)无谓我老耄而舍我。”又《鲁语(上)》:“公曰:‘寡人实贪,非子之罪。’乃舍之。”《战国策·赵策》:“寡人不舍子。”又:“君前已宽舍臣。”《韩诗外传》卷九:“田子为相,三年归休,得重百镒奉其母……王奉其母,说(悦)其义,即舍田子罪,令复为相,以金赐其母。”《汉书·朱博传》:“谏大夫龚胜等十四人,以为《春秋》之义,奸以事君,常刑不舍。”按:《尔雅·释诂(下)》:“赦,舍也。”按:“舍”与“捨”为古今字。清段玉裁《说文》“赦”字注:“‘赦’与‘捨’音义同。”《列女传·齐田稷母》:“宣王闻之,大赏其母之义,遂舍稷子之罪。”《後汉书·陈忠传》:“是以高祖舍周昌桀、纣之譬,孝文嘉爰(袁)盎人豕之讥。”《隋书·列女传·谯国夫人》:“每共宝参决辞讼,首领有犯法者,虽是亲族,无所舍纵。”
2.通“射”,发射。
《诗经·小雅·车攻》:“不失其驰,舍矢如破。”(如,而。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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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4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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