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雷击人

        雍正壬子六月夜,大雷雨,献县城西有村民为雷击。[1]县令明公晟往验,饬棺敛矣。越半月余,忽拘一人,讯之曰:“尔买火药何为?”曰:“以取鸟。”诘曰:“以铳击雀,[2]少不过数钱,多至两许,足一日用矣。尔买二三十斤何也?”曰:“备多日之用。”又诘曰:“尔买药未满一月,计所用不过一二斤,其余今贮何处?”其人词穷。刑鞫之,[3]果得因奸谋杀状,与妇并伏法。或问何以知为此人,曰:“火药非数十斤不能伪为雷,合药必以硫黄。今方盛夏,非年节放爆竹时,贾硫黄者可数。吾阴使人至市察贾硫黄者谁多,皆曰某匠。又阴察某匠卖药于何人,皆曰某人,是以知之。”又问何以知雷为伪作,曰:“雷击人自上而下。不裂地,其或毁屋,亦自上而下。今苫草、屋梁皆飞起,土炕之面亦揭去,知火从下起矣。又此地去城五六里,雷电相同,是夜雷电虽迅烈,然皆盘绕云中,无下击之状,是以知之。尔时其妇先归宁,难以研问,故必先得是人,而后妇可鞫。”此令可谓明察矣。
        【注释】 [1]雍正:清世宗胤禛的年号(1723—1735)。献县:在今河北省。 [2]铳(chong冲):一种旧式火器。 [3]刑鞫(ju居): 上刑审讯罪犯。
        【译文】 雍正十年(1732)六月,一天夜晚雷声大作,大雨倾盆。献县城西有一村民被雷击死。县令明晟前往验尸,验完后让人整治棺材盛敛。过了半个多月,忽然捕来一个人讯问:“你买火药干什么用?”答:“用来打鸟。”又继续盘问说:“用火枪打鸟,火药少不过几钱,多至一两左右,足够一天用的了。你为什么买二三十斤?”答:“准备多用些日子。”又接着盘问说:“你买药还不到一个月,一共用掉不过一二斤,其余的现贮存在什么地方?”那个人理屈词穷。上刑审讯,果然招认因奸谋杀了村民的罪状,与奸妇一起伏法。有人问:“怎么知道是这个人干的?”县令说:“火药没有几十斤一块爆炸是伪装不成雷声的,合药必用硫磺。现在正是盛夏,并不是过年节放爆竹的时候,买硫磺的人屈指可数。我暗使人到市场上,调查谁买的硫磺最多,都说某匠人。又暗中调查某匠人把药卖给了什么人,都说某人,因此就知道了罪犯。”又有人问:“你怎么知道雷声是假造出来的?”县令说:“雷击人自上而下,不会把地击裂,假如击毁房屋,也是自上而下。现在草房上的苫草、房梁都飞起来,土炕的炕面也被揭去,知道火药从下边起爆。再说这地方离城五六里,和城里的雷电相同,那夜雷电虽然迅猛疾烈,但都盘绕在云中,没有下击的形状,因此就知道了。当时,奸妇先回娘家去了,难以盘问,所以必须抓到这个人的罪证,然后才可审讯奸妇。”这位县令真可以说明察秋毫呀!
        【总案】 明晟这位县令,实事求是,按迹循踪,深入调查研究,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,他沉着、冷静,根据情理,细心推察,判断准确,终于使伪作雷击案水落石出。这样的县令为数不多,十分难能可贵。本文在叙事上,先叙述明晟将买药人拘捕,查出凶手,再交代他据此判案的原因。这种倒叙的方法,使情节有了悬念、波澜,增强了引人入胜的力量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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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1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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