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粮

        元朝赋税名目之一。因以征收粮食为主,故名。其征收方法,南北不同。北方的税粮分为丁税、地税,因户而异。窝阔台汗八年(1236),规定民户成丁每年纳粟一石,驱丁五升;新户驱丁减半,老幼免征。民户从事耕种,或根据牛具的数字,或根据土地的等级而征税。一般为“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,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。”工匠、僧道则验地,官吏、商贾则验丁。至元十七年(1280)规定: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,驱丁粟一石,地税每亩粟三升。减半科户丁税每丁一石,新收“交参户”每一年纳五升,递年增加,第六年入丁税。“协济户”丁税每丁粟一石,地税每亩粟三升。税粮入仓,每石带纳鼠耗三升,分例四升。如输纳远仓则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。富户输远仓,下户输近仓。南方的税粮分为夏、秋两税。忽必烈灭宋后,规定除江东、浙西外,其余江南地区只征秋税。秋税按亩征粮,税额没有统一标准,各地区差异很大。成宗元贞以后,始征江南夏税,规定秋税只令输租,夏税则据税粮输钞。每税粮一石,视不同地区,输钞三贯、二贯、一贯、一贯七百文、一贯五百文不等,折纳木棉、布、绢、丝、棉等物。折输之物,各随时价的高下以定值。江南税粮也要加鼠耗、分例,规定每石税粮加征7升。各级官吏还常与地方豪强地主相互勾结,巧立名目,进行剥削,因此,一般百姓的税粮负担要比法定数额大得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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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4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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