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代最高监察长官。明太祖洪武十五年(1382)置都察院。其设官有左右都御史各一人(正二品),与六部尚书品级同,最初只设右都,后只设左都,也有左右并设的。下属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(正三品)。都御史掌纠劾百官,官吏凡奸邪、构党、作威福乱政,贪冒坏官纪、学术不正等,均得纠劾。遇朝觐、考察,同吏部核定贤否升降。遇有大狱重囚在外朝会审,偕刑部、大理寺评议定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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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9-14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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