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制,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、都察院、五军断事官审理的案件,如认为情况属实的,准具奏,否则便驳令改拟,叫“照驳”。这项制度由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(1393)定制,历朝遵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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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5-08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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