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、令、格、式

        唐代法律,分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,均具同等效力。律:即刑法科条,是唐代法律的主体部分。其留传后世者即《唐律疏议》;令:是明确封建等级尊卑贵贱的制度。当时有《永徽令》、《开元令》等;格:格以补律,乃官署、官吏必遵之常规。当时有《贞观初格》、《永徽格》、《开元格》等;式:式以补格,乃诸官署之行政法规。当时有《永徽式》《开元式》等。唐代的令、格、式三种法规均佚亡,今人不见。



分享到:

发布时间:2025-04-20
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  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原文地址: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lishi/ershiliu/226165.html,转载请保留。

Copyright © 2002-2017 可可诗词网 版权所有   
声明 :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,根据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,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,我们会及时删除。
鄂ICP备2023021681号-1
友情链接:食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