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代法律,分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,均具同等效力。律:即刑法科条,是唐代法律的主体部分。其留传后世者即《唐律疏议》;令:是明确封建等级尊卑贵贱的制度。当时有《永徽令》、《开元令》等;格:格以补律,乃官署、官吏必遵之常规。当时有《贞观初格》、《永徽格》、《开元格》等;式:式以补格,乃诸官署之行政法规。当时有《永徽式》《开元式》等。唐代的令、格、式三种法规均佚亡,今人不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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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4-20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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