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太祖改革盐麴法

        周太祖广顺二年(952)八月,周太祖诏改盐麴法,私贩盐麴五斤者以上处死,刮碱煎盐一斤者以上处死。犯私盐麴一斤以下至一两者,杖八十,配役;五斤以下者,一斤以上者,徒三年。后汉时,不计斤两多少,一律处死。至此盐麴之禁稍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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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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