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太祖广顺二年(952)八月,周太祖诏改盐麴法,私贩盐麴五斤者以上处死,刮碱煎盐一斤者以上处死。犯私盐麴一斤以下至一两者,杖八十,配役;五斤以下者,一斤以上者,徒三年。后汉时,不计斤两多少,一律处死。至此盐麴之禁稍宽。
分享到:
发布时间:2019-07-18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原文地址: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lishi/ershiliu/227613.html,转载请保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