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太祖广顺元年(951)正月,太祖下诏,诸处犯罪人等,除反逆罪外,其余罪不得没收家产,诛及骨肉。广顺二年(952)二月,下诏,犯和奸罪者,准律科断,罪不至死。后晋初,实行后唐之法,凡所获贼人,皆没收家产。后晋天福四年(944)九月,改为,凡贼人准格定罪,不得没收家产。后汉法,盗窃一钱以上的处死。后晋法,犯和奸罪的,男子妇人并处极刑。至是皆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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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8-24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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