麴税

        五代麴税持别苛酷。梁开平三年(909),许诸道州府人民自行造麴,官中不禁。后唐天成三年(928)规定,乡村人户于夏秋苗税上每亩加纳麴钱五文,听民自造麴酿酒,城镇居民于官府买麴。后唐长兴元年(930),改为每亩麴钱减为三文。长兴二年,罢麴钱,官府造麴,于城中专卖,禁止居民私造麴;乡村人民供自用者任私造。后汉乾祐时,禁止私自造麴,违者不论斤两多少处死。后周初,改为私造麴五斤以上处死刑;一斤以上至一斤徒三年,一两以上至一斤杖八十配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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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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