门下省

        官署名。宋承唐制,为中央最高国务机构之一,习称左省。门下省的主要职责,一是主“中外出纳之事”,受发通进奏状,对中书省、枢密院已奉旨批准的诏令文书、尚书省六曹(部)所上“有法式事”进行审核,无误者,则进请宝印,下发有关官司;有谬误应举驳者“大则论列,小则改正”。吏部拟六品以下职事官,经门下省官员引验审实,察非其人则论奏;迁改爵秩,加叙勋封,四选拟注、奏钞之事,有谬误则退送尚书省。二是“复刑部、大理寺所断狱案,审其轻重枉直,不当罪则以法驳正之”。门下省长官为侍中,宋朝建国以来,“以秩高罕除”,以他官兼领者又实不任其事;副长官门下侍郎,宋初为寄禄官阶。元丰改制,“以(尚书)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,别置侍郎以佐之。”实际上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宰相,门下侍郎为执政。南宋时,建炎初复置参知政事,省门下侍郎不置;乾道中置左右丞相,省侍中不置。门下省的实际负责人,宋初用两制官一人,判门下省事。门下省所掌封驳权,亦移隶银台司。元丰改制,封驳权归属门下,给事中始正其职。给事中“分治六房,掌握中外出纳,及判后省之事”。门下省的办事机构由前省(亦称内省)、后省(亦称外省)组成。前省分房十一,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房,分管“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”,“曰开拆房,曰章奏房,曰制敕库房,亦皆视其名,而受遣文书、表状,与供阅敕令格式、拟官爵封勋之类,惟班簿、本省杂务则归吏房”,后复置催驱房、点检房。后省分案五,即上案、下案、封驳案、谏官案、记注案。元丰改制后,三省共同进奏,门下省事惟有给事中的封驳权得以保留,因而议者认为门下洎殆为虚设,有并废之意。南宋建炎三年(1129),精简机构,门下省与中书省并为中书门下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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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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