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。中央司法机构之一。职任为“掌折狱、详刑、鞠谳之事”。宋初,置判寺一人,兼少卿事一人,下设详断官、检法官。对各地奏报的狱讼案件,只管详断,不负责审讯。断案后,送审刑院复核完毕后,共同签署,然后上报朝廷。熙宁九年(1076),复置大理狱,恢复治狱职任。元丰改制后,置卿一人,少卿二人,正二人,推丞四人,断丞六人,司直六人,评事十二人,主簿二人。大理寺的职务由左右两推分理,左断刑,右治狱。左断刑的职任为:审理各地对朝廷命官和将校的奏劾,死刑以下犯人请求调查重审的案件。由司直、评事详断,断丞详议,大理丞审定;右治狱的职任为:审理与在京百司有关、事当推治、皇帝下旨需要勘合及走失官物应予追究者,案件由推丞专案审讯。二少卿分理两推,寺卿总其成。凡应审议的刑事案件,上报刑部;皇帝指定审讯及情节重大的案件,由大理寺卿携同办案人员面奏皇帝,由皇帝裁决。对大理寺官有种种特殊规定,如禁止与人私下来往;不得为试官;不准诸司奏辟;奏断公事,不许诸处取索等等。南宋省并官寺,惟大理不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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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18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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