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廷发布的有关处理田主、佃户关系的重要法令。仁宗天圣五年(1027)十一月诏:“江淮、两浙、荆湖、福建、广南州军,旧条,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,如主人发遣,给与凭由,方许别住。多被主人抑勒,不放起移。自今后客户起移,更不取主人凭由,须每田收田毕日,商量去住,各取稳便;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。如是主人非理拦占,许经县论详”。这条诏令,允准江南一些地方的佃户(客户),在收割完毕、交清地租以后,可以离开原来的田主,另换主人;如果田主无理阻拦,可到官府申诉评理。这条诏令虽然未能及时兑现,但它说明北宋佃户对主人的依附关系已经减弱,在选择主人,移动自由方面取得了法律依据。因此,这条诏令在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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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9-28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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