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田水利法

        王安石新法之一。熙宁二年(1070)十一月颁行,又名《农田利害条约》,为一项提倡开垦荒田、兴修水利的法令。此法的主要内容有:一、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,陂塘、圩垾、沟洫利害者,皆得自言;行之有效,大小酬赏。二、令各县对本辖区的荒田及需要兴修水利的情况,进行调查,提出修造方案,并制成图籍申报本州,本州复查后送有关部门。计工浩大,事关数州,上奏取旨。三、工程浩大,民力不能给者,许受利人户向常平广惠仓连状借贷,依青苗例,还款可缓期半年到一年。许州县劝富户“出钱借贷,依例出息,官为置簿及催理”。四、水利兴修事关众户利益,若有人户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开工及不出备应担负的人工物料者,官为催理,并量事理大小科罚钱粮。所罚钱粮收充本乡众户工役支用。五、百姓能出财力,纠众户创修、兴复农田水利,经久便民,当议随功利多少酬奖。其出财颇多,兴利至大者,即量才录用。知县、县令能贯彻此法,做出成绩者,主管官员及本路监司、本州长官保明闻奏,请朝廷量功绩大小,给予叙迁晋升等奖励。此法颁布后的六、七年间,农田水利的兴修,取得很大成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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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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