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界法

        南宋整理地籍,均定赋税的措施。高宗绍兴十二年(1142)李椿年上言,税籍不实,赋税不均,源于经界不正,其害有十,建议实行经界法。宋廷命李椿年为两浙路转运副使,先在平江府试行。设“措置经界所”,理经界事。其法为:转运使司下以都为单位,由田主自造“砧基簿”,注明户主姓名、田地面积,四至、丘段、土地来源,并附地形图;由田主、佃客、保正长在簿、图上押字证明,上报经界所;经界所差官打量勘验核实后,将簿交付户主以为执照,并作为纳税和以后田产交易的凭证;砧基簿一式五份,乡、县、州、转运司各存一本。此次经界,自绍兴十三年在平江府试行始,又推行于全国各路府州县,到绍兴二十八年基本结束。部分地区没有实行或半途中辍。此后,朱熹在漳州准备实行经界法,未成;宁宗嘉定年间,赵夫及其后任在婺州行经界法,成绩显著。理宗时,又在个别地区实行过。南宋实行经界法,对缓和阶级矛盾,增加赋税收入,收到一定效果。但此法后来遭到破坏,未能执行到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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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8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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