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田法

        南宋末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。北宋曾有限田之议。仁宗时下诏限田,“公卿以下勿过三十顷,牙前将吏应复役者勿过十五顷”。徽宗政和中,有品官限田,一品百顷,至九品为十顷,逾限之田,“并同编户差科”的规定。但均未认真执行。南宋理宗景定四年(1263),贾似道当权,为解决财政困难,参照祖宗限田之议,在两浙、江东西六郡,回买逾限土地,行公田法。其法为,将官户逾限田产,抽三分之一买充公田。其价以田亩起租情况为标准,满一石,偿二百贯,九斗者偿一百八十贯,以此递减;按回买田亩数分等,分别以银、官告、度牒、会子充偿。立官田所,以提举掌其事,六郡设四分司。每乡设庄官,负责催租和运发租米。官佃户纳租,原为一石,止收八斗,以此递减。实际执行时,弊端百出。原定买官户逾限之田,后转为派买,不问官户、民户,二百亩以上各买其田三分之一,甚至百亩之家、无田民户也不能免。原定租一石偿二百贯,后不问原租一律以四十贯收买。充偿的官告、度牒,无人购买,如同废纸。民户苦不堪言,有自经者。度宗咸淳三年(1267),罢庄官,改行承佃制。南宋灭亡前夕,德祐元年(1275),废公田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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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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