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移

        赋税输纳形式之一,后演变成为一种附加税。宋初,为应付边郡军需,节省官方运费开支,政府令税户将所纳赋税自行运往指定地点交纳,称为支移。当时税户物力有高下,道里有远近,常患轻重不均。哲宗时规定,“户籍在第一等、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,三等、四等者二百里,五等一百里。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价者,亦酌度分为三等,以从其便”。支移主要施行于边郡,内郡罕用此制,“间有移用,则任民以所费多寡自择,故或输本色于支移之地,或输脚费于所居之邑”。京西属于内郡,本不支移,徽宗崇宁中,漕司为增加官府收入,突然宣布京西与各地一样,本应支移,今特予以照顾,免去;但地里脚费则应照样交纳。从此,每年交纳脚费成为常制。于是,支移脚费成为一种附加税。当时,脚费,每斗收五十六钱,已与元丰时的正税相当;其后反复纽折,数倍于昔,以至民户卖牛售产仍不足脚费之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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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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