总制钱

        杂税名。北宋宣和末,东南用兵,设经制司,以陈亨伯兼经制使,增收杂税,如取量添酒钱及增一分税钱,头子、卖契等钱,敛法甚微而所补不细。南宋建炎三年(1129),高宗在扬州,四方贡赋不能如期送交,大臣建议用陈亨伯法。于是,以添酒钱、添卖糟钱、典卖田宅增牙税钱,官员等请给头子钱、楼店务增三分房钱,充经制钱,令两浙、江东西、荆湖南北、福建、二广施行,绍兴五年(1135)参政孟庾提领措施财用,改经制司为总制司,又在经制钱的基础上增加新名目,改称总制钱。提领其事者为总制使。总制钱成为南宋的重要财政收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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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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