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舶司

        官署名。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。开宝四年(970)置市舶司于广州,后又置司于杭州、明州、泉州。南宋在两浙置五所,后罢。最初,主管官员为市舶使、判官,后多为提举市舶司,亦有称监市舶务者。北宋初,由州郡兼领,元丰中,令转运使兼提举,后改专任提举。南宋初,罢市舶司,事归转运司,福建一度由提刑司兼领,最后,保留福建、广南市舶司,委知州、通判、知县、监官同检视,由转运司总其事。市舶司的职责,一是管理国内海舶的登记,收发、验证公据和引目。二是征收外舶货物的税品;三是收购舶货。宋朝政府规定,八种香药和珠宝禁售于百姓。经收税、收购后,发引,始准自行销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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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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