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刑法制度之一。宋制,八议之人犯死罪,皆先奏请,议其所犯,取决于皇帝,曹司不敢与夺。所谓“重亲贤,敦故旧,尊宾贵,尚功能”也。八议一曰议亲。谓皇帝袒免以上亲,及太皇太后,皇太后缌麻以上亲,皇后小功以上亲。二曰议故。谓故旧。三曰议贤。谓有大德行。四曰议能,谓有大才业。五曰议功。谓有大功勋。六曰议贵。谓职事官三品以上,散官二品以上,及爵一品者。七曰议勤。谓有大勤劳。八曰议宾。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。但,八议者犯十恶罪时,不用此制。一般流罪以下减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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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19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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