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刑法制度之一。旧制,流配止于远徙,不刺。后,晋天福中,始创刺面之法。宋因其法,凡应配役者傅军籍,用重典者黥其面。此刺配之法,既杖其脊,又配其人,而且刺其面,是一人之身,一事之犯,而兼受三刑。南渡后,配法既多,犯者日众,黥配之人,所至充斥。乃考虑,“不恤黥刺,则面目一坏,谁复顾籍?强民适长威力,有过无由自新”,于是,“依仿旧格,稍加参订”,采取根据定罪情况,订出刺面、止刺额角、免黥刺等办法,使刺面之法,专对情节凶恶罪犯而用,其它偶犯,皆得全其面目,知所顾忌,可以自新。淳熙十四之后,此制经有司裁定,即予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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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7-19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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