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八行科

        大观元年(1107),宋以八行取士。八行为孝、悌、睦、姻、任、恤、忠、和。凡士人具备“八行”,即免试贡入太学上舍,经审查核实,授给美官。不能全备者,按其“行”多寡,选为州学三舍生。违反八行而犯罪的则为八刑。士人犯八刑,州、县长官登记于籍,转报学校。士人入学,按籍审查,如犯不忠、不孝、不悌、不和、终身不得入学;犯不睦,十年不得入学;犯不姻,八年;不任,五年;不恤,三年。能改过自产新,不再重犯,审查属实,亦能重新入学。大观四年(1110),中丞吴执言其弊,“如亲病割股,或对佛燃顶,或刺臂出血,写青词以祷,或不茹素,尝诵佛书,以此谓之考。或尝救其兄之溺,或与其弟同居十年,以此谓之悌。如此之类,不可胜数。”主张改革,约北宋末废除,立词学兼茂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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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4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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