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努尔哈赤建立八旗以后,在战争中掠夺的人口、牲畜、土地,就按八旗进行分配。如《天聪朝臣工奏议》卷上所记:“有人必八家分养之,地土必八家分据之。”在八旗中的贵族、官员,随着对明战争的胜利,占地越来越多,他们不仅有奴仆,而且建立了庄田,被称为官员庄田,即八旗庄田。按照建国时的规定,依品级爵位分得土地,参将以下官员分得最少,也有10垧(60亩)。入关后,在八旗军中实行“计口授田”,分给圈地,规定每丁5垧,称为壮丁地。因此,谁拥有壮丁多,谁就能多占土地,当时“将不下十壮丁,大将得壮丁数十,连田数顷。”据天聪七年(1633年)统计,有10名以上壮丁者,达1580余户。他们通过以上两种途径,占有大量土地,建立庄田,多者数十所,少者几所。庄田编制仿效皇庄,令壮丁耕种,耕种所获,供送本主。此外,还有佃户,承租土地,交纳地租,是普通佃户身份。八旗兵丁,同样“计口授田”,按规定:凡是八旗官兵、百姓、奴仆,每人都可分得六日土地,即5垧,合30亩,称为份地,通称旗地。在清朝文件中常提到的旗地,就是专指这种一般旗人所占的份地。在分得份地的旗兵,他们“出则为兵,入则为民”,绝大部分没有奴仆,基本上是自种自收。而且还要服兵役和劳役,加之“兵马器械皆从此(份地)出”,战争连年不断,遇上自然灾害,八旗兵丁逐渐两极分化,绝大部分人生活贫困,土地也因无力耕种而抛荒,有的不领份地不许买卖、典当的法令,私相买卖、典当,朝廷屡禁不止。康熙时,在臣下劝告下,允准在旗内买卖,乾隆时,允许越旗买卖,咸丰时,“无论京旗屯居及何项民人,俱准互相买卖,照例税契升科”。这样,旗地也就失去了“国家官有”的特点,剥削关系从清中叶起,就较普遍地改为租佃关系,旗地也就变成了民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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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6-02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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