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末清初,农民战争、明清争夺政权的战争,延续了40多年,在湖北、河南、陕西、江西、云南、贵州、四川、广西等省区,出现大量有地无主抛荒之地,有主无地流浪之人,破坏了社会经济,减少了财赋收入。顺治年间,山东巡抚方大猷上书建议对“荒地无主者,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,有主无力者,官给耕牛,三年起科(收租服役)”。于是着手建立屯田区。清代屯田的形式主要有三种:一是军屯。是在明代卫所屯田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。军屯设有专职管理人员,每卫设守备、千总、百总或百户、总旗、小旗等。百总管屯丁100名,为一屯之长。屯丁必须完成一定的产量,否则要受处罚。政府规定“伊犁屯田丁如收获不及十三石,乌鲁木齐收获不及十石者,官员分别降革,兵丁重加责处”。采用的是且佃且守,士兵轮流参加农业生产的办法,如乌鲁木齐有绿营旗兵3000名,以2000人差操,1000人屯田,互相更换。军屯主要在东北、西北边区,对解决军粮,维护边防,促进边区经济的发展,都起了一定作用,而且延续达200年之久。二是旗屯。旗屯的生产者,是指随军或迁徙入关的旗民又回乡进行屯田者。乾隆时,户部侍郎梁诗正在《八旗屯种疏》中建议说:针对当前内地已无闲旷之田,边塞尚有可耕之地,从旗人长久的发展考虑,必须巩固和发展兴盛(今兴县、沈阳)二京,这是旗人的根本之地。必须派遣适当数量的旗户,回兴盛二京并散列边屯垦种,世享耕牧之利,并以时兴武以实边防,这样,旗人有生聚繁衍之路,国家又得精锐之人,财粮之实。于是乾隆组织旗人回东北屯田。三是民屯(旗屯也属民屯)。清朝民屯,由地方官通判兼管,但只掌握屯田政策及屯内大事,屯内的具体事务,如农业生产环节、屯民的服役安排等由农民中选拔出来的屯长、总甲担任。屯民屯田面积无统一标准,常见的是每人30亩。屯民是国家的佃农,要向清政府交租、服役。地租有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。实物地租有定额地租,也有采取分成制的,各地租额亦无统一标准,高者每亩1斗,低者3~5升;银租高者2钱,低者2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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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0-28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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