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旗制度

        清代满洲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。明神宗万历年间,建州女真的杰出首领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,利用其早期的一种生产和军事合一的“牛录”(规定300人为一牛录),将分散的女真人组织起来。明万历二十九年(1601年),在“牛录制”的基础上初建黄、白、红、蓝四旗;万历四十三年(1615年)增设镶黄、镶白、镶红、镶蓝四旗,共为八旗。每旗下辖五参领,每参领下辖五佐领。凡满洲成员分隶各佐领,平时生产,战时从征。皇太极在位时,又将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“八旗蒙古”和“八旗汉军”,与“八旗满洲”共同构成清代八旗的整体。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,兼有军事、行政和生产三方面的职能,在加强军事力量、提高社会生产力等方面,对满洲社会的初期发展起过推动作用。入关后,八旗制度逐渐成为清王朝统治全国人民的工具,其生产意义日趋缩小。作为一种行政机构,在某些地区,八旗各级衙署与地方州县系统并存,直至清末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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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9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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