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,即向受田人征派的田租、力庸、 户调三种赋役的合称。619年规定,每丁每年纳租2石,调绢2丈,绵3两,除此以外,不得另行摊派;岭南地区纳税米,上户1.6石,次户8斗,下户6斗;少数民族地区交纳50%;内附的少数民族,上户丁税钱10文,次户5文,下户免征(内附已达两年者,上户纳羊2只,次户1只,下户三家纳1只);遇水旱霜等灾害,十分损四以上免租,损六以上免租调,损七以上租调役全免。624年又规定,调乡土所产,绫、绢、絁各2文,布加1/5纳绫、绢、絁者,再收调绵3两;纳布者,再收调麻3斤。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;若国家不需要徭役时,每丁每年需要纳庸(“庸”是代替力役的赋税,以实折合,每天绢3尺);若国家需要加役,15天免调,30天租调全免。加役时间不得超过50天。贵族免役。其他同619年规定。737年规定,租调同619年的规定;纳绢、絁、布随乡土所出,绢、絁各2丈、绵3两,或布2.5丈、麻3斤。诸丁匠不服徭役者收庸,每日折合絁、布3尺。唐律规定,租庸调制由里正(每百户为里,设里正一人)负责征调,刺史、县令负责督办,若有脱漏或随便增减,要受法律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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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租庸调银饼(西安何家村出土)
发布时间:2019-06-02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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