义仓地税

        以设义仓赈灾为名征收的土地税。义仓也称社仓。585年,隋朝设立义仓,动员编户、兵户在收获时自愿捐献粮食,存在社(25家为一社)里,以备荒年。596年规定,按户等高低缴纳不同数量的粮食,即上户不过1石,中户不过7斗,下户不过4斗,实际成了义仓地税。义仓粮由各地州县的地方官吏管理,义仓地税成了国税。唐初沿袭了隋朝的义仓制度。618年,唐政府下令设义仓。628年,规定王公以下按垦田数,每亩纳税2升,储存在州县,以备荒年。651年,又将按亩征收义仓地税改为按户等征收,规定上上户出粟5石,其余户等各有差别。739年规定,王公以下各户,由乡、里负责,每年按户编制青苗簿,登记已受田和借荒等耕地,汇集于县、州,在七月以前由州报尚书省,到征收时据簿按亩纳地税粟2升,交给义仓;灾荒年岁,作物损失四成以上减半征税,损失七成以上免征;商户及田不足者,上上户征收5石,上中以下递减1石,中中户1.5石,中下户1石,下上户7斗,下中户5斗,下下户和全逃亡户、边境少数民族全免。安史之乱时期,户籍名存实亡,义仓地税不见征收记载。763年,唐政府又下令:地税依旧,每亩2升。地税正式列入国税,不再有义仓之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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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9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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