盐税

        隋朝至唐玄宗前,听官、民自采盐,无明文征收盐税的规定。此后至安史之乱,开始对四川的井盐、蒲州的池盐及沿海地区的部分海盐实行征税。758年,第五琦初变盐法,设监院于产盐之地,负责盐务,专买专卖,严禁私制私卖盐。762年,刘晏任盐铁使兼转运使,整顿盐政,实行榷盐法。主要内容是:①简化机构,在他的管区内,只在产盐地区设置盐官,保留湖州、越州、杭州和泗州的涟水4个盐场及10个盐监,负责食盐的生产与收购;②设置13个巡院,负责推销官盐、缉查私盐和不设盐监地区食盐的产、销;③盐官将收购的盐加价售与商人,转销各地,所过州县不再征税;④准许盐商以绢代钱购盐;⑤在距离产盐较远的地区,由政府运输、储存,当盐少价高时,政府将储存的盐低于市价出售,以平衡盐价,政府获利,民获平价盐。此种办法称常平盐。780年,刘晏罢相被诛后,榷盐法逐渐废弛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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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5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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