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杂税之一。始于783年。规定:凡公私支付和买卖及相互送礼,每缗(1000钱)初征20文,后增至50文;城市店主和经济牙人自行填表,登记买卖钱数;不经中介人的交易给帐簿记录,不立帐簿的如实具陈;所报不实被揭发者,隐瞒100文,杖60,罚款2000文,并支付揭发者奖赏费10000文。由于听人自报,大多隐瞒,怨声载道,官府又没得到多少收入,第二年被迫取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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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08-23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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