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法科

        唐宋科举的名目之一。关于考试内容和方法,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上》上说:“凡明法,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”《宋史·选举志一》上说:“凡明法,对律令四十条,兼经并同《毛诗》之制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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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4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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