头子钱

        宋朝的附加赋或称杂税的一种。即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的租赋外,加征或在官府出纳时抽取的税钱,以充公用。渊源于唐朝的除陌钱。头子钱之名称始见于《唐敕修文宣庙牒》。公元973年,宋朝官府规定,川陕人户在输纳两税时,每贯(1000钱)增收头子钱7文,每匹帛增收10文,丝绵1两、茶1斤、草1束各增收1文。1040年规定,除川陕外,各地所收头子钱一律缴入官库。1114年,每贯增收头子钱至23文。南宋时增至43文,后又增至56文,成了南宋的重要税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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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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