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建国后,制定了商税则例,由商税务负责征收商税。规定:如藏匿货物,一经发现,没收其货物1/3,并将其半数奖赏告发者;行商运销货物,每千钱纳税20,坐商每千钱纳税30。北宋末又规定,在商税则例之外,增收1分税钱,后又增收7分。金朝规定,金银纳税1%,其他货物纳税3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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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2-16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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