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苗法

        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1069年公布,规定每年青黄不接的正月和五月,民户可分两次向官府借钱,一等户每次可借钱15贯,末等户1贯,利息2分,正月借钱随夏税归还,五月借钱随秋收归还。这样既避免了高利贷者对民户的盘剥,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。但受到守旧官僚的反对,于1086年废除。



分享到:

发布时间:2019-06-02
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  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原文地址: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lishi/gudaizhidu/152293.html,转载请保留。

Copyright © 2002-2017 可可诗词网 版权所有   
声明 :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,根据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,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,我们会及时删除。
鄂ICP备2023021681号-1
友情链接:食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