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田法

        南宋政府为筹措军粮、解决财政困难强制收购土地的办法。1263年公布,规定先在平江、江阴、吉安、嘉兴、常州、镇江六郡的官户、民户超越限制的田地,一律由官府抽买1/3;每亩起租一石者给地价200贯(实际给40贯),9斗的给180贯,以下按比例递减;地价由官府的官诰、度牒和增印的会子支付。因购田的官吏横征暴虐、支付的官诰和度牒不能出卖、会子贬值,遭到反对,不得不于1275年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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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6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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