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税

        自唐朝以后,在城乡市场出现了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,收取佣金的牙店或牙行组织。明清时期规定,开设牙店或牙行须经官府批准,发给凭证即牙帖,并规定要按时换领牙帖。在领换牙帖时,要缴纳牙帖费和税银,称为“牙税”。牙税在明朝时是一种杂税,在清朝时具有营业牌照营业税性质。帖费在清朝乾隆帝(1736~1796年在位)时最高,为银3两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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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6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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