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民党五院制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。据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公布的《国民政府组织法》设置,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,受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直接制约。有议决法律、预算、大赦、宣战、媾和等案及其它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。院长、副院长由政府委员兼任,设委员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,任期二年。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各级政府官职。1931年12月30日公布的《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》规定,设立法委员五十至一百人,任期末变,但增加了可以连任的规定。院长、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,对国民党中央负责。抗日战争时期,国防最高会议有紧急立法权,事后送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。1947年3月31日公布的《五院组织法》规定,立法院由民选之立法委员九十九至一百四十九人组成,院长、副院长由委员互选,任期无限,委员任期三年。内设内政、外交、国防、经济、财政、预算、教育、文化、农林、交通、社会、地政、边政、侨务、民法、刑法、商法、法制十七委员会。1949年被人民革命推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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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4-30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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