反省院

        1929年12月国民党政府立法院制订《反省院条例》共十三条,随即由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在各省设置,以此实施反动统治,镇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。设院长、总务主任、管理主任、训育主任、训育员、助理员等。规定凡“犯”《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》或《暂行反革命治罪法》之罪,判刑后,执行无期徒刑逾十年,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而有“悛悔实据”者,或受“反革命”罪刑已执行完毕而仍有“反革命”之虞者,或“共产党人自首者”,进反省院“反省”,以六个月为期,“反省”期满,给以“自新”证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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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10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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