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

        国民党五院制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。据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公布的《国民政府组织法》设置,为最高行政机关。行政院长、副院长由国民党政府委员兼任,其职权大小常与国民党政府主席互为消长。下设内政、外交、军政、财政、农矿、工商、教育、交通、铁道等部,建设、蒙藏、侨务、劳工、禁烟等委员会及卫生、地政等署。1931年12月30日公布的《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》规定,院长、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,对国民党中央负责。1947年3月31日公布的《五院组织法》规定,院长、副院长由总统提名,经立法院同意任命,任期无限。下属机构略有扩大。1949年被人民革命推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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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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