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县制

        1939年,国民党政府为加强对基层政权的控制,推行所谓“新县制”。6月,设县政计划委员会。9月,公布《县各级组织纲要》,下令全国各地一律遵照实行。主要内容为:县为地方自治单位,区署为县政府辅助机关;县以下为乡(镇)。原则上,每乡(镇)分十保,每保分十甲,每甲分十户;党政配合,县长须国民党员担任;设“民意机关”县参议会、乡(镇)民代表会、保民大会、户长会议;地方武装分设乡(镇)、保、甲国民兵队;乡(镇)设中心学校,保设国民学校,乡(镇)长、保长兼任校长。企图糅合政治、军事、教育,利用保甲制度和封建宗法制度,强化对农村的控制,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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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11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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