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06年(光绪三十二年)秋冬间,孙中山等在为同盟会制订的《革命方略》中,将建立民国的革命程序分为军法、约法、宪法之治三个阶段。认为宪法之治阶段以宪法为依据,是革命的“军政府解除权柄,在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”、“一国之政事,依宪法以行之。”辛亥革命后,孙中山在1914年发布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重申这一程序,分为军政、训政、宪政三个时期。主张在地方自治完备后,由国民选举代表,组织宪法委员会,创制宪法;“宪法颁布之日,即为革命成功之时”。1924年中国国民党改组后,孙中山于4月制订的《国民政府建国大纲》中仍然主张,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进入宪政开始时期,即召开国民大会,制定和颁布宪法,举行全国大选,“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。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”。抗日战争胜利后,蒋介石依靠美帝国主义发动反共反人民的内战。1946年11月,打着执行“国父遗教”的旗号,召开“制宪国大”,通过宪法,宣布实行“宪政”。蒋介石的所谓“宪政”,实质上只是为了给国民党独裁统治披上一件“民主的”“合法的”外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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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6-14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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