统税

        ①清末中国若干地区将多次征收的厘金合并为一次性征收的捐税,在施行地区,厘金改称统税或统捐。②国民党政府以“裁厘加税”为名征收的一种货物税。1928年起先对卷烟、面粉开征统税。1931年宣布裁厘后,又加征棉纺、火柴、水泥三项统税。后又增收薰烟、酒精、啤酒等统税。初征地区限于江、浙、皖、鄂、鲁、豫、粤、桂、闽等省,后扩大至川、甘、宁等省区。课税环节主要在生产过程,采用就厂征税(工业品)、就场征税(农产品)、就关征税(进口品)等办法。税率颇高,屡有增加。名义上为统一征税,实际并未取消各种苛捐杂税,因而加重了民族工业的负担。统税系国民党政府中央财政的重要收入之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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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6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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