烟台条约

        原称《滇案条约》,又称《中英会议条款》或《芝罘条约》。英国借口马嘉理案胁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。1876年(光绪二年)9月13日由清政府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签订于烟台。共三端十六款,附有《另议专条》。除规定对马嘉理案“抚恤”、“赔款”、“惩凶”、“道歉”外,还规定英国派员至云南调查,以商定滇缅边界及通商章程;允准英人可经甘肃、青海、四川等地入西藏,转赴印度,亦可由印度入藏;增开宜昌、芜湖、温州、北海四处为商埠;免征租界内洋货厘金;洋货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,只纳子口税;扩大领事裁判权,凡遇内地各省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案件者,英国可派员“观审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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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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