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洋通商大臣

        简称“南洋大臣”。官名。前身为五口通商大臣,1866年(同治五年)因通商口岸扩展至长江三口及潮州、琼州、台湾(今台南)、淡水,遂改称南洋通商大臣。管理东南沿海及长江各口通商、交涉事务,兼办海防、关税、军事工业等。列于总理衙门之下,小事自办,大事请旨,所办事项例皆由总理衙门承转。1873年起由两江总督兼任,此后成为定制,势力仅次于北洋大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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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4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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