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宋时经营存货和售货业务的商行。 《唐律疏义》云“邸店者,居物之处为邸,沽卖之所为店”,似有区别,但邸与店两字常连用。唐长安等大都邑,市场四面均设有邸店,少则百余处,多达三四百处,为客商说合买卖,兼营旅馆、堆栈,供客商寓居并堆放货物。宋代都市中除邸店外,还有专供堆货的堆垛场和塌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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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6-26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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