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徽宗(公元1101—1125年在位)时,石公弼中进士,任卫州(今河南卫辉)司法参军。获嘉郡民甲与乙争斗,甲手指受伤,伤口快要痊愈时,又与丙发生争斗,受伤的手指流血致死。郡吏经过审理,判处乙与丙以他物伤人罪,当以死抵命。案子上报州府后,石公弼感到此案有疑,不能就此结案,就驳回了结案报告,重新进行了审理。最后查明,甲抓丙的头发,手指上的瘕脱落,导致中风而死,并非乙和丙用他物击伤而死。乙和丙幸免一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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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2-12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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