折色

        赋税中把原定征收的实物(本色)改为征收其他实物或货币叫折色。明太祖洪武九年(1376),政府下令民户可用银、钞、钱、绢代税粮。银、钞、钱、绢、棉布、麻布等皆为折色。太祖洪武十七年(1384),云南以金、银、贝、布、漆、丹砂、水银代秋租,从此,田赋中专称米麦为本色,而称折纳税粮的金、银、钞等为折色。洪武十九年(1386)朱元璋令户部核实天下粮仓数目,留足二年存粮外,田赋一律收折色,只北方边地仍收本色。洪武三十年(1397),又令陕西两年以上欠赋一律收布、绢、棉花、金、银等折色,并定出规格:钞二贯五百折米一石;金一两折米二十石;银一两折米四石;绢一匹折米一石二斗;棉布一匹折米一石;苎布一匹折米七斗;棉花一斤折米二斗。英宗正统元年(1436),依副都御史周铨、户部尚书黄福之请,允南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南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等地米麦四百余万石,折成银百万余两,入内承运库,称金花银。后各地仿行,折色银渐多。世宗嘉靖后,赋税、徭役更加货币化,甚至进献宫廷的某些消费品也折银了。神宗万历九年(1581)全国实行一条鞭法,田赋只收银两。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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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5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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