充军

        指把犯人押解到边远地区,补充军伍、罚作苦役的刑罚。《宋史·刑法志》载有“决刺充军”。但把“充军”作为刑名确定下来则始于明朝。《明史·刑法志》称凡死罪减等,而其犯罪重于流刑的,就罚作充军。明代充军,初期仅到边远地区屯种,崇祯时分为极边、烟瘴、边远、边卫、沿海附近五等,从四千里到一千里不等。又分“终身刑”,即罪犯终身在边防服役,“永远刑”,即本人死后由子孙顶替服役两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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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4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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