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、清时期乡邑所建申明教化的建筑。明太祖洪武五年(1372)命乡邑均置申明亭、旌善亭,以惩恶扬善。《大明律》还规定:各州县设立申明亭,民间的一些纠纷诉词可在本亭由里长、耆老受理;乡村中不孝不悌及行恶人的姓名可书写其上,以示惩戒。明、清律法还规定对申明亭的严格保护措施,凡是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坏书写人名的榜木者,处杖一百、流三千里的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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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3-16 文章来源: 可可诗词网 https://www.kekeshic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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